厦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从2020年1月1日起,福建省按照“五统一,一调剂”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其中,对于工伤待遇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和经办流程。那么,省级统筹后,厦门工伤职工待遇如何核定?经办流程又有哪些变化呢?本期《社保有事我帮您》专栏将为您逐一梳理。

  工伤待遇方面

  ●工伤医疗费用:省级统筹后,工伤医疗费用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核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伤职工抢救、急救情形下使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范围;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属于基金核定的范围;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取内固定费用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全省标准统一规定为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厦门仍执行50元/天的标准,待全省标准调整超过厦门标准后再按全省标准执行。

  ●转外就医相关待遇: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全省标准为250元/天,厦门仍执行350元/天的定额标准,待全省标准调整超过厦门标准后再按全省标准执行;治疗等待期为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

  ●涉及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两项指标计算的待遇:2020年涉及使用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的,厦门以7097元/月为标准计算,从2021年起,厦门将按照全省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待遇;2020年涉及使用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工伤待遇的,厦门以男性78.32岁、女性83.48岁为标准计算。

  使用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的工伤待遇项目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定期待遇:省级统筹后,工伤定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统一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定期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19年度,厦门已根据省人社厅的文件要求调整工伤定期待遇。2020年及之后的定期待遇调整,也将按照省人社厅的相关要求统一进行。

  经办流程方面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材料:按照要求,将过去提供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声明书的方式,调整为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异地就医的办理程序:省级统筹后,工伤职工受伤后可直接在福建省内任一设区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无须报备,其医疗费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因伤情治疗需要,省内跨设区市或转本省以外地区就医的,仍需在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才可享受转外就医交通费、等待治疗期食宿费待遇。

  ●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每年须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一次,认证时间可自行选择,前后两次认证时间差不得超过12个月。认证方式有现场认证、资格认证表认证、人脸识别认证(登录“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工伤定期待遇认证,按提示操作即可,16周岁以下认证对象除外)。

原文链接:厦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03 11:00字体显示:默认阅读:1104 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精神,按照“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的原则,推进省级统筹和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根据统计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现就2019年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全省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见附件)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如果今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水平的,以设区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指标计发相待遇,直至全省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本设区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按照全省统一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指标计发相应待遇

  三、本文件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8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知识问答(一)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9-05-09 09:26         字号:   阅读:464

    1、我省工伤保险此前是否有实行统筹?是何种统筹层次?

  是的,我省于2009年就开始实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但统筹层次为设区市级统筹。按照《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文件精神,实现省级统筹要研究制定适合省级统筹模式的调剂金管理制度,因此,我们调整完善了现行的调剂金管理办法,同时统一规范了相关政策,制定了《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中的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

  2、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有哪些重要的意义?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再上新台阶。二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对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均有提出要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是对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贯彻落实。三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切实行动。《实施意见》有利于统一规范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实现法定职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实现公平参保;有利于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保障工伤职工公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战略。《实施意见》明确了省级调剂金是工伤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明确了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明确了各设区市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各设区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不足弥补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以上措施对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3、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什么样的制度模式?

  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文件精神,我省实行“五统一,一调剂”省级统筹模式。

  4、“五统一,一调剂”省级统筹模式具体有什么内容?

  我们将“五统一,一调剂”分开说明,以方便大家更好理解。在省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此即为“五统一”。在基金管理上,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此即为“一调剂”。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知识问答(二)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9-05-09 09:35         字号:   阅读:270

    1、《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中各项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中各项政策都是重申要求各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省既定的现行政策,未制定新政策。主要依据有三类:(1)法律法规:主要是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2)人社部、财政部和省政府等部门规章: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等计十余部部门规章;(3)省级部门文件:如《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等6部省级部门文件。

  2、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完成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2019年2月18日,《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下发后,标志着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步伐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019年,我们将进一步统一工伤认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办法,并出台相关政策。2019年年底前各地市将各项工作过渡到位,确保2020年底前全省完成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目标。

  3、统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涵盖哪些群体?

   主要涵盖三类群体: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二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三是建筑业(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可以说,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实现了法定职业人员全覆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未来我们将继续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坚持全民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要求,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知识问答(三)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9-05-09 09:39         字号:   阅读:237

  1、实行省级统筹后,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会受到影响吗? 

  实行省级统筹并没有降低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并且我们还将按照人社部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定期待遇调整工作,继续调整提高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有什么意义?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能够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的社会公平性,原按照各设区市相关指标计发的待遇,均统一按照省级指标进行计发,且由省级统一调整,各地不再自行调整,也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规定之外支付其他待遇,可有效解决因各地市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工伤职工待遇悬殊差异的问题。 

   3、我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怎样的水平?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行业基准费率由省级统一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4、此次对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有什么意义?

  完善后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能够发挥各地市对工伤保险扩面增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各地市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提高省级统筹调剂金的调剂共解能力。二是能够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的社会公平性,原按照各设区市相关指标计发的待遇,统一按照省级指标进行计发,且均由省级统一调整,各地不再自行调整,也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规定之外支付其他待遇。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可消除各地市间待遇支付差异。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知识问答(四)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9-05-09 09:43         字号:   阅读:374

    1.各地市如何上解省级调剂金?

  各设区市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本地区上年度实际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上解省级调剂金;各设区市上解的省级调剂金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此外,各设区市上解省级调剂金情况,纳入省对各设区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考评范围。

  2、各地市申请调剂金需满足什么条件?

  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首先从历年滚存结余中予以弥补,使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仍不足弥补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

  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2)上一年度完成工伤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缴指标任务。

  3、各地市如何申请省级调剂金?

  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福建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有关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的较大及以上事故,设区市运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仍不足弥补的,可及时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制定的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第6条提出申请,同时还需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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