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一份关于申请对钢材、混凝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增加费用进行补偿的请示,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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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及应对





针对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特刊建筑企业风险提示专栏: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原文如下:

背景

今年以来,我省建设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市场对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材的采购用量增加。但近期各地限电限产以及受疫情影响、供给减少等原因,造成我省部分主材供应紧张,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材价格快速上涨,部分主材价格从5月份以来已超过20%,对我省建筑业产生巨大影响及价格风险。


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特向全省广大建筑企业提出如下风险处置及应对建议:

 ▉ 一、招投标及合同订立阶段

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企业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亦要求: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因此我们建议:

1. 如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未按上述文件及规范编制,投标人(承包人)可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价格条款提出异议和完善建议。

2. 对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及主要设备类型约定不明的,建议在合同缔约阶段予以明确。

3. 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对风险范围内,依照我省及各地市相关造价定额及文件规定计取风险包干费。

4. 明确约定超出风险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有关规定约定价格调整方法。

 ▉ 二、合同履行阶段


若施工合同已订立正处履约阶段,建筑企业应认真研究合同中关于价格的调整方法,有约定依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相关规定及公平原则与发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构成情势变更情形,依法与发包人协商或申请变更合同。

具体建议如下:

1. 如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及超出范围的调整方法,若材料涨价幅度已超出风险幅度,建筑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调整合同价格的申请,相关材料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签证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2. 如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范围、价差调整或约定不明,建议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之规定及前述我省闽建筑〔2018〕41号关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精神,与发包人协商建材价格异常波动下的价格调整事宜,为促进合同履行及项目建设,承发包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3. 如已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包死价”或施工期间材料及合同价格不调整,建议建筑企业依据前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发包人进行沟通谈判。同时,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使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符合“情势变更”情形下,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发包人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机构对材料及合同价格进行变更调整。

4. 若合同履行阶段,如出现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价格可依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调整。(1)若施工合同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2)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之规定进行调整。因此,施工单位如遇上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情形时,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签证及价格调整的申请,因现行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对索赔期限均有约定,承包人应避免逾期提出而丧失索赔权利。

5. 对前述情形下的价差调整,建筑企业可依约定或与发包人协商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2.4.2条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3.8条规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本期进度款中应增加的金额,以减轻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给施工单位带来资金压力。

 ▉ 三、争议处理阶段

引导应用专家评审或调解机制解决争议,如双方对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协商不成,建议可向我省建设行业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以促进争议快速解决及工程项目建设。如调解不成,可引导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争取快速处理争议,避免因争议处理程序扩大损失。


相关法律、文件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3.4.1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相关判例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民初171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首先,虽原被告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项目合同期间不调价”,但从铁建大桥有限公司向重点工程管理处递交的调差报告以及重点工程管理处向六安市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均反映重点工程管理处与铁建大桥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材料调差一直处于磋商阶段,且重点工程管理处同意铁建大桥有限公司申请的材料调差,因考虑政策因素至今未予办理,铁建大桥有限公司系基于重点工程管理处承诺另行予以调整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施工义务,结合案涉工程在施工期间受到环保、去产能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飞涨的事实,仍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有不妥,故本院认为应当对案涉工程中主材价格进行调差。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805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平桥安置房办公室出具《告知函》,确定“施工期间建材单价超过投标单价的5%,其超过部分由建设单位六安市平桥工业园安置房办公室给予补偿”,原告奕辰公司接受该“告知函”,即双方对建材价差超5%的部分补偿达成一致。本案主要争议的是补偿价差数额问题,从安徽建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给建设单位即本案被告的《预算审核》中显示,审核价为2,992,204.01元,与本案司法鉴定价3,103,767.31元基本吻合。故原告诉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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