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案情简介

      申请人就其仲裁请求述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钢筋班组工人。2018年11月10日15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项目地搬运吊机过程中,不慎被钢筋绊倒,造成左手中指环被吊机砸到,伤情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工伤。后福建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申请人工伤后,就工伤待遇事宜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7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4972.62元:1、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200元/天×30天×4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200元/天x30天x7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646.2元[(78.32-32.83)×0.1×7079元/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646.2元[(78.32-32.83)×0.1×7079元/月];5、医药费1405.28元。6、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50元/天x9天)。7、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的护理费1824.94元。

      汪节太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介入后,全面详细了解具体情况,提出答辩: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未约定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0日时受伤,受伤时本市的上年度(即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88元,因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月工资应为6288元×60%,即377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772.80元/月×4个月=15091.20元。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根据工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被申请人工伤可按参保职工处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理赔,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标准

      根据工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标准应根据所在统筹地区即厦门市的在岗职工社平工资标准并按社保缴费工资标准,即社平工资的60%计取。

   (3)对于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金额为准。

      三、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被申请人工伤可按参保职工处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理赔,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金额为准。

      四、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应为(77.89-32.83)×0.1×7097元/月=31979.08元。

      五、医药费

      申请人请求的医药费,被申请人原则上予以认可,但申请人需提供医药费发票的原件以及医药费报销的其他材料给被申请人并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工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金额为准。

      七、关于护理费

      用人单位以支付护理费方式代替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

     

      仲裁庭开庭调查后,基本采信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依法进行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壹万伍仟零玖拾壹元贰角(¥15091.20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肆拾陆元贰角(¥32646.2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1、在未约定工资的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2、关于工伤劳动者的护理费?

   用人单位以支付护理费方式代替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在就诊医疗机构未确认的情况下,尽可能提供其他实际发生护理的证据,争取护理费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1、 建议建筑公司、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委托熟悉工程的专业人士如建筑律师全程参与工伤处理,如此才能极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得利益。


          法条依据        

《厦门市工商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用;(二)工伤康复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伤残津贴;(九)生活护理费;(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二)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厦门市工商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以支付护理费方式代替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后的60%。



汪节太律师 www.wjtls.com/article-detail/B8kgld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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