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调解九级伤残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杨某(申请人)因九级工伤保险等问题与厦门A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 于2017年10月27日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裁决确认申请人自2017年10月27日起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300元;二、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3450元;三、支付出院后护理费23733元;四、支付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9月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0150元;五、支付交通费1500元;六、支付营养费20000元;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883元;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883元;十、支付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5642元。

      律师介入后,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提出答辩,

      一、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投保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申请人的工伤已被核准按参保处理,且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申请工伤待遇(须申请人配合),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理赔的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且申请人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也有误。

      二、关于医疗费

      申请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包括医疗复查费)由被申请人支付,但申请人须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医疗费保险理赔报销,报销所得款项归被申请人所有并直接转入被申请人账户。

      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申请人的计算金额错误,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金额为准。

      四、关于住院护理费及出院后护理费

      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申请人的治疗医院并没有确认申请人需要护理及护理期间,以及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需要护理,申请人住院期间并没有发生护工护理的护理费,也没有证据显示家属有进行护理及具体的护理天数及出具的家属的工资证明。申请人的护理费诉请及计算护理费的天数及每天护理费均没有任何依据。而且,申请人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0日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有雇护工对申请人进行护理(支出护理费3960元),申请人出院后一直住在被申请人项目工地宿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也给予了适当照顾。

      五、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的计算金额有误。

      申请人的日工资标准为150元,并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根据相关规定,每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1.75天,计算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月工资基数应为150元/天×21.75天=3262.50元/月。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确定建筑企业职工工资,采取与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因申请人没有职业技术等级,其月工资应按60%计取,即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9月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66个月×3262.50元/月×0.6=13037元。

      在停工留薪期间,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人民币13117元(其中2665元由护工转为支付给申请人),另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间吃住都在被申请人项目工地,期间的伙食费每月为500元,自2017年3月10出院起至2017年11月10日共8个月伙食费总计为4000元,且2017年11月10日之后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项目工地处吃住,所发生的伙食费申请人仍需支付给被申请人。

      六、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交通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理赔的待遇并无此项,申请人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营养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理赔的待遇并无此项,申请人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八、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人计算金额有误,该金额约为9个月×5768元/月×0.6=31147.20元,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金额为准。

      九、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的计算金额有误。

      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5768元/月×(77.89-57)×0.2=24098.7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同上,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金额为准。

      十、关于申请人双休日加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建筑农民工不同于公司一般的职员,工作时间、制度均不同,没有加班工资一说;2、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招聘的人员,并没有服从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被申请人也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劳动管理。

      经过各方努力,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

1、 建议建筑公司、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委托熟悉工程的专业人士如建筑律师全程参与工伤处理,如此才能极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得利益。






汪节太律师 www.wjtls.com/article-detail/WJ8LA3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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